(2017)皖18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爱珍、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爱珍、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5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430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爱珍、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爱珍、宣城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