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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建刚、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唐伟,卢英秀,XX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卢英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1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XX君,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6日,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王建刚与唐伟、卢英秀、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