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文洲、贺维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洲,贺维君,郭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03号之三申请人:刘文洲,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贺维君,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郭甲,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刘文洲与被执行人贺维君民间借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第三人郭甲发出冻结被执行人贺维君债权的裁定,但第三人郭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郭甲名下2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