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海燕与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燕,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宋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04号原告:赵海燕,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大转盘。法定代表人:束学好,公司董事长。被告:束学好,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舒华,女,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赵海燕与被告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宋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海燕负担。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礼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