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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海燕与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燕,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宋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04号原告:赵海燕,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大转盘。法定代表人:束学好,公司董事长。被告:束学好,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舒华,女,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赵海燕与被告安徽三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束学好、宋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海燕负担。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礼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