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昱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6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昱程(曾用名黄鑫),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任中平韩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未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昱程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昱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黄昱程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豫博大厦511室刘俊杰(另案处理)的郑州仕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后该公司与郭潮玉(另案处理)的公司合并后统称郑州网赢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代开淘宝网店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黄昱程作为该公司业务员,运用公司培训的“话术”,在网络上通过发帖、专门加人软件、微信漂流瓶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大量加人,后又采取第三方虚假美女身份用“话术”和被害人聊天,夸大开网店的收益,以公司提供网店建设、装修、优质畅销货源、推广等服务,引诱客户加盟骗取服务费。截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昱程共采用以上方式诈骗被害人5名,骗取财物共计8800元。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昱程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昱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郭潮玉、刘俊杰、李明顺、翟朋、朱新江、邹云果和燕红强的供述,被害人焦某、黄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昱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昱程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黄昱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在对被告人黄昱程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昱程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黄昱程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昱程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昱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