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41号原告:侯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东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向虹。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婧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勇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锦江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侯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农行锦江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侯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农行锦江支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侯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刘 蓓人民陪审员 唐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