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士福、张一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福,张一藤,董淑英,曲阜市昌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福,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藤,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英,女,193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昌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837768,住所地曲阜市尼山镇苏家村。法定代表人:孔凡银,经理。上诉人张士福、张一藤、董淑英与曲阜市昌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士福、张一藤、董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元、上诉人曲阜市昌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