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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213号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代理人:董立国,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邱石,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被告邱石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邱石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邱石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邱石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