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毅与邓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邓小波,何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张毅。被执行人邓小波。被执行人何会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邓小波、何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50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