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薛春晨、李春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薛春晨,李春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288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5幢21楼2101室。主要负责人:袁晨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浏东升,男,公司员工。被告:薛春晨,男。被告:李春香,女。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薛春晨、李春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