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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周与李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周,李珍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初924号原告何周,男,生于1988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珍莲,女,生于1965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何周与被告李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周、被告李珍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李珍莲声称有病,向原告借款5000元。事后,被告在原告再三催促下,因无钱归还,书写欠条一张给原告。现被告仍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李珍莲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这个钱是被告与原告的幺姑父钱永高耍朋友,钱永高拿给被告治病的。后来何周叫被告还钱,被告觉得不值得,就说不跟钱永高耍朋友了,还他钱算了,借条是在钱永高家院坝里打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何周借5000元给被告李珍莲。2017年2月26日,被告李珍莲就上述5000元向原告何周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周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因医病借的,还款日期2017年6月1日之前,电话号码:1858208****,借款人:李珍莲,2017年2月26日。现原告何周诉至本院,提出上述主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在案陈述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已届满,被告李珍莲理应依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珍莲提出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无证据证实,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珍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珍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