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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道友与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友,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41号原告:李道友,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南汇区。被告: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五石坞村。负责人:释果法。委托代理人:顾敏旻、康永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友与被告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