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道友与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友,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41号原告:李道友,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南汇区。被告: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五石坞村。负责人:释果法。委托代理人:顾敏旻、康永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友与被告张立新、湖州市梅峰乡黄岩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