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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华信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华信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武锵,张友麟,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新区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09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苑产业园区高新区软件园中北楼5层。法定代表人:牟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美,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21号财富星座底商48-201号。法定代表人:沈武锵。被告: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微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被告:沈武锵,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友麟,住天津开发区。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新区支行,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6、148号(A、B座)202。负责人:田津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伟,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华信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武锵、张友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