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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汾阳市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卫东、李振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卫东,李振成,唐山市丰南区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刘超,王富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27号原告:汾阳市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西河路中路(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09726487X2。法定代表人:王宝兵,职务经理。被告:刘卫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李振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河涧路口西205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8375240XL。法定代表人:董春静,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8270463145。负责人:赵宏宇,职务经理。被告:刘超,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富霖,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东环路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2574155K。负责人:XXX,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810761522Q。负责人:王彤宇,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了原告汾阳市杰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李振成、唐山市丰南区拓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刘超、王富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禄人民陪审员  赵德义人民陪审员  黄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