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余书校与李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书校,李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977号原告余书校,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诗强,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书校与被告李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书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书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