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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鸿奎与许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鸿奎,许大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43号原告:吕鸿奎,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大周,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吕鸿奎与被告许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鸿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鸿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鸿奎撤诉。本案受��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吕鸿奎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弼君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