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鸿奎与许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鸿奎,许大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43号原告:吕鸿奎,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大周,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吕鸿奎与被告许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鸿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鸿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鸿奎撤诉。本案受��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吕鸿奎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弼君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