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运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运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侯运涛。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侯运涛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