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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颜良、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良,赵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2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负责人:孙大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玉,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方,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颜良,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赵云,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申请人颜良、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6277号民事裁定书,在145755.21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颜良、赵云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良、赵云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45755.2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