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永荣申请执行刘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荣,刘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荣,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方方,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永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方方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永荣人民币384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16元,案件执行费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方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方方与申请执行人黄永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40852元双方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刘方方于2017年7月17日先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永荣人民币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8月起每月十五日交纳案件款2500元,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476元由被执行人刘方方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7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