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义娟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娟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义娟娟,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江河村*组**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娟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卉,被告人义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义绢娟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人民广场站开往南京东路站列车区间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苹果牌Iphone7型手机一部,随即被被害人余某某发现并向其索回被窃手机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249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义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义娟娟归案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摄影件,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义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义娟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义娟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义娟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义娟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