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娌娜、朱兴其等与章芸、章国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娌娜,朱兴其,杨秀珍,朱鲍恩睿,章芸,章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2695号原告朱娌娜,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朱兴其,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杨秀珍,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朱娌娜,女。原告朱鲍恩睿,男,200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朱娌娜,女。被告章芸,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章国强,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章芸,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朱娌娜、原告朱兴其、原告杨秀珍、原告朱鲍恩睿与被告章芸、被告章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其、原告朱娌娜并作为原告杨秀珍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告朱鲍恩睿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章国强、被告章芸并作为被告章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娌娜、原告朱兴其、原告杨秀珍、原告朱鲍恩睿共同诉称:2016年1月23日凌晨1时,原告听到客厅过道的射灯处有滴水声,就上楼,看到被告家的水已漫延到公共走道楼梯口,进被告家后发现因被告南阳台上的水管爆裂,被告家已水漫金山。原告母亲将被告家总水阀关闭后,被告家的水没有了,但原告家里的水越来越大,沿着墙壁下来,已没法用桶接了。当天晚上,被告家人拿了很多盆和毛巾,帮助原告清理了一个通宵。因被告家木地板下的木龙骨处有积水,原告家的水连续滴了一周。在持续漏水的7天里,原告家的灯都不敢用,餐厅���的灯带当晚已经拆除,客厅顶部的凹槽,水出不来,只能用毛巾去吸,多乐士涂料的墙壁里积水鼓起,清洁工作量很大,原告家老人一直在辛苦清扫,对老人的精神打击很大,被告应当赔偿清洁费。现漏水造成原告的朝南次卧、客厅顶部、北墙、餐厅顶部、东西墙、过道顶部、南阳台顶部及西墙需要修复。原告家中有小孩,在装修的时粉尘和动静很大,原告要在外居住,会增加两个月的伙食费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四原告1、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房屋修复期间两个月的在外租房费用18960元,3、两次家具搬运费1600元;4、一个月的家具放置费4740元;5、两个月的伙食费6000元;2016年1月23日-2016年1月30日漏水期间的清洁费1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章芸、被告章国强��同辩称:漏水当天很冷,是被告及被告妈妈及原告杨秀珍一起清理到第二天早上。被告还一直对原告表达歉意。原告需要修复的是客厅、餐厅、阳台及走廊。原告有两间卧室是完好的,原告在孩子上学期间修复就可,故无需在外租房。且原告在外还有其他住房,原被告周边的两室一厅房屋租金也就3000多元,原告的修复时间不需要很久。原告如果真的在外租房,也可以正常烧饭,不会增加伙食费。专业的装修公司会对家具进行保护,原告无需家具搬运费及放置费、原告没有提供其清洁费的单据,被告请装修公司作了修复报价,现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房屋修复损失8500元及物品损失500元,如果原告还有相关的发票提供,被告愿意再相应赔偿。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两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上海市红柳路XXX弄XXX号XXX室及301室的��屋所有权人。双方均系三室两厅两卫房型。2016年1月23日被告阳台水管爆裂,漏水至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四原告陈述:自己请专业部门报价房屋翻新费用是40000元,并非是修复的费用,如果是房屋修复费用,其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30000元。被告则认为自己愿意增加原告朝南次卧的修复损失1000元,即愿意赔偿原告10000元。因原被告对原告房屋漏水损坏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先后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和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分别对房屋损坏范围和修复方案、房屋漏水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3月22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沪房检站[2017]建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201室因楼上301室水管爆裂渗漏水,部分装修浸水损坏情况属实,损坏范围包括客厅、餐厅及西南卧的部分装修。一定程度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等。修缮建议为:(1)客厅:平顶及四周吊顶修粉涂料;恢复原吊灯;北墙修粉涂料。(2)餐厅:平顶(包括北侧梁、南侧走道区域)修粉涂料,石膏板吊顶及吊灯拆换;东西墙修粉涂料,东墙木门套、固定木橱拆换,移门及轨道拆装。(3)西南卧:平顶修粉涂料。(4)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具的遮盖保护。针对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年5月19日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沪四鉴(2017)第022号审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对该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12214.35元。经质证,原被告均表示对上述两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四原告遂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12214.35元。并撤回其第三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四原告及两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房屋因故漏水至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本案当事人对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沪四鉴(2017)第022号审价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故对四原告要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12214.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居住的系三室两厅两卫房型,现经有关部门鉴定,修复期间原告有一间卧室需要修复,不适合居住,故对四原告要求两被告���付修复期间两个月的在外租房费用18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本院将考虑原告需短期在外借住一间房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因原告的厨房无需修复,故四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两个月的伙食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其2016年1月23日-2016年1月30日漏水期间清洁费1400元的依据,且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漏水的当天即帮助原告家清理了一个通宵;说明被告已尽过部分清洁的义务,考虑到水管爆裂的特殊性,确有部分剩水会在漏水当天后的几天内漏至楼下,本院亦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鉴于原告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应酌情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及审价费。另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要求两被告赔偿两次家具搬运费1600元及一个月的家具放置费47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芸、被告章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娌娜、原告朱兴其、原告杨秀珍、原告朱鲍恩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缮费用人民币12214.35元;二、被告章芸、被告章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娌娜、原告朱兴其、原告杨秀珍、原告朱鲍恩睿漏水期间的清洁费及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用人民币3000元;三、对原告朱娌娜、原告朱兴其、原告杨秀珍、原告朱鲍恩睿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由四原告负担人民币3000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5000元(四原告��付)。本案审价费人民币1500元由四原告负担人民币900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600元(四原告预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元由四原告负担人民币292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90元(四原告预付人民币1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