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希旺与胡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旺,胡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67号原告:王希旺,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胡金生,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原告王希旺与被告胡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希旺在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王希旺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希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曲桂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