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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褚林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褚林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427号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次区爱民西道师范学院南侧。法定代表人:冯秀娜,总经理。被告:褚林志,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褚林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