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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执行人王荣榜、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荣,王荣榜,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女,汉族,生于1959年9月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荣榜,男,生于1962年7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书富,男,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荣与被执行人王荣榜、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荣榜近三年没有在家,被执行人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在2013年以来未按照规定在镇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报,2013年镇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吊销了镇平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的道路经营许可证,镇平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证明镇平县第三运输公司近四年来一直处于无办公场地,无经营状态。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23.70万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