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楼尧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尧康,张建华,单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尧康,男,1958年2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单陆英,女,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212号楼尧康与张建华、单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申请人借款21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4639元,执行费305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