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佳祺与被执行人任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佳祺,任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时佳祺,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任懿,女,汉族,1954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任清泉,男,汉族,1979年1月6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佳祺与任清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对(2016)苏0102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