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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佳祺与被执行人任清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佳祺,任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时佳祺,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任懿,女,汉族,1954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任清泉,男,汉族,1979年1月6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佳祺与任清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对(2016)苏0102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