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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福利与时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利,时超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27号原告:郭福利,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超杰,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郭福利与被告时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时超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