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福利与时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利,时超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27号原告:郭福利,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超杰,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郭福利与被告时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时超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