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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德成与田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德成,田永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德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永丰,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马德成因与被申请人田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德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在给付化肥款后就收回了欠据并予以销毁,原审法院在没有书面欠款凭证的情况下,仅凭与田永丰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认定其存在欠付化肥款的事实不当,其已将全部化肥款给付完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赊购化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田永丰举示证人证言及出库单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马德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举证责任已完成。对此,马德成称已经向田永丰偿还化肥款,但未提供已还款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马德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马德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德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鑫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卓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