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爱丽,苑春斗,付红梅,赵玉华,吕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爱丽,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苑春斗,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付红梅,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赵玉华,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吕全胜,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爱丽、苑春斗、付红梅、赵玉华、吕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