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与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新村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新村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640号原告:谭秋来,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原告:谭丁秋,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原告:谭相平,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存道,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新村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小志,该组组长。原告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新村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新村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25元,减半收取654.18元,由原告谭秋来、谭丁秋、谭相平负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文晖书 记 员 罗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