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凌立永与陆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立永,陆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678号原告:凌立永,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圆,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忠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凌立永与被告陆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凌立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立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立永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