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民初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丰县裕豊商行与南丰县酒莫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裕豊商行,南丰县酒莫亭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752号之一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经营场所南丰县琴城镇隆兴花园。经营者:吴欢,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被告:南丰县酒莫亭大酒店,经营场所南丰县琴城镇国安路紫薇花园。经营者:储幼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与被告南丰县酒莫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8月15日中止诉讼。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南丰县裕豊商行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