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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继财与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袁继财与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继财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给付借款23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25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诗国、王德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