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与李颜华、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李颜华,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040号原告: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5幢。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军,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义,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颜华,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阜康市。被告:马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阜康市。原告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颜华、被告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强的起诉。本院经��查认为,原告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惠融资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强的起诉。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