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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伟与刘赛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刘赛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33号原告:孙伟,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刘赛军,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县。原告孙伟诉刘赛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刘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旭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