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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盗窃罪、周官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周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立胜,男,1970年09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赵炳忠,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牛博宇,男,1983年05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波,男,1972年06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洪玉,男,1970年05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官升,男,1968年0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现住址:临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犯盗窃罪、被告人周官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立胜及其辩护人赵炳忠、被告人牛博宇、被告人张波及其辩护人孙中梁、被告人李洪玉、被告人周官升及其辩护人黄海言到庭参加诉讼。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7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卢立胜伙同张波、牛博宇、李洪玉、刘某(在逃)在临江市永安煤矿盗窃185型的电缆线66.5米,将盗窃的电缆以10000元的价格卖至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赃款被其挥霍。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6829.16元。2016年9月份,被告人卢立胜伙同张波、牛博宇、李洪玉、刘某(在逃)在临江市永安煤矿盗窃185型的电缆线63米,将盗窃的电缆以9000余元的价格卖至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赃款被其挥霍。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5943.41元。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卢立胜伙同牛博宇、刘某(在逃)在临江选煤厂盗窃70型的电缆线90米,将盗窃的电缆以4950元的价格卖至官升的废品收购站。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533.6元。综上,户立胜、牛博宇的盗窃数额均为人民币43306.17元,张波、李洪玉的盗窃数额均为人民币32772.57元。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官升在明知卢立胜等人所卖电缆线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收购卢立胜等人盗窃的电缆线共计219.5米。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3306.17元。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官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立胜及其辩护人赵炳忠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卢立胜的辩护人赵炳忠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博宇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张波及其辩护人孙中梁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张波的辩护人孙中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波系从犯,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玉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周官升及其辩护人黄海言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周官升的辩护人黄海言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积极上缴违法所得,主动要求交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卢立胜伙同张波、牛博宇、李洪玉、刘某(在逃)在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以下简称永安煤矿)盗窃185型的电缆线66.5米,价值人民币16829.16元,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以10000元的价格卖至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赃款被平分。2016年9月份,被告人卢立胜伙同张波、牛博宇、李洪玉、刘某(在逃)在临江永安煤矿盗窃185型的电缆线63米,价值人民币15943.41元,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以9000余元的价格卖至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赃款被平分。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卢立胜伙同牛博宇、刘某(在逃)在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江选煤厂(以下简称选煤厂)盗窃70型的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10533.6元。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以4950元的价格卖至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赃款被平分。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官升明知卢立胜等人所卖电缆线是盗窃所得,仍先后三次予以收购,共计收购盗窃的电缆线219.5米,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3306.17元,被告人周官升从中获利3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均为被抓捕归案。2、临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经卢立胜辨认,李洪玉就是和他一起盗窃电缆的人。经牛博宇辨认,李洪玉就是和他一起盗窃电缆的人。经周官升辨认,牛博宇、卢立胜就是向他卖电缆的人。经张波辨认,李洪玉就是和他一起盗窃电缆的人。经马某辨认,周官升就是卖给他铜的其称之为周哥的人。4、永安煤矿关于丢失旧电缆的情况说明:证实永安煤矿丢失电缆,于2007年在井下铺设,2015年矿井关闭回撤井下生产物资时,对该电缆实施回收,由于该电缆的长度太长,工作时进行断开回收,回收电缆的接头部分破损无法再利用,其他部分属旧电缆。5、临江永安煤矿证明、临江选煤厂证明、临江选煤厂购买电缆记账单:证实永安煤矿及选煤厂丢失电缆型号、价格及使用情况。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盗电缆进行取样。7、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第一次盗窃185型电缆66.5米,价值人民币16829.16元;第二次盗窃185型电缆63米,价值人民币15943.41元;第三次盗窃70型电缆90米,价值人民币10533.6元。8、临江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临江市公安局扣押卢立胜钢锯一把、宽锯条一个、细锯条十个、手机二部,扣押牛博宇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3xx**、车钥匙二把。9、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周官升人民币6000元。10、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盗窃时所开的吉奥牌面包车吉F3xx**车车辆信息情况。11、被告人刘某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涉案人员刘某在逃。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去年我在周官升那里收过三次铜,一共收了1600斤,是16.5元到17.5元一斤收的。有两次我给了周官升一万多元,还有一次给了不到7000元。这些铜都是井下大电缆里的铜线。1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临江选煤厂工作。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我在选煤厂主厂房701巡视时发现单位高压电缆被盗了,电缆是70平方的,电缆直径10厘米左右,共丢失90米。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永安煤矿机电区支部书记。2016年9月末的时候,我们发现回收的电缆被人翻动和锯过,我们就把那的电缆移走了,因为是杂散废品的电缆,我们心里也没数是否被盗了。这些电缆的使用价值不大。1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临江选煤厂的机电车间主任。我们厂去年12月份丢失的电缆是70平方的铠装电缆。这些电缆都是正常设置的,使用了4年,2015年的时候电缆已停止使用。16、被告人卢立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一共盗窃了三次电缆。每次都是卖到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第一次是2016年9月份一天晚上九点多,我和牛博宇、李洪玉、张波、刘某五人,在临江市永安煤矿103皮带下,盗窃了80米电缆,卖了10000元,我们每个人分了2000元左右。第二次也是2016年9月份,在同一个地方,我和牛博宇、李洪玉、张波、刘某五人,盗窃了90米电缆。一共卖了10500元,我们每人分了2100元。第三次是2016年12月25日,在临江选煤厂新皮带廊下,我和牛博宇、刘某一起去的,这次盗窃了80米,这次的电缆比上两次细一点。卖给周官升,卖了4800元钱,我们每人分1600元。17、被告人牛博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一共盗窃了三次电缆。每次都是在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卖。前两次是在永安煤矿的一个空地上盗窃的,盗窃的电缆是一个规格的,稍微粗一点,第三次是在选煤厂盗窃的,电缆稍微细一点,都是三股铜芯电缆。第一次是2016年6、7月份,在临江市永安煤矿103皮带下,我和卢立胜、李洪玉、张波、刘某五人一起去的。完事后卖给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了,卖了10000元,我们每个人分了2000元。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之后没几天,也是在在临江市永安煤矿103皮带下,也是我们五个人一起去的,卖给了周官升,我们每人分了1800元至1900元。第三次是2016年12月25日,在临江市选煤厂新皮带廊下,我和卢立胜、刘某一起去的,这次盗窃了90米。卖给周官升,卖了4950元钱,我们每人分了1650元。18、被告人张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一共盗窃了二次电缆。是卢立胜找的我,我负责在墙外递电缆,两次盗窃的电缆都是一个规格的。第一次是2016年7、8月份,在临江市永安煤矿103皮带下,我和卢立胜、李洪玉、牛博宇、刘某五人一起去的,这次盗窃了有100多米,完事后卖给周官升的废品收购站了,我分了1600至1700元。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之后没几天,也是在在临江市永安煤矿103皮带下,也是我们五个人一起去的,这次盗窃也是100多米,卖给了周官升,我分了1900元。我们每次都是平均分的。19、被告人李洪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一共参与盗窃了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6、7月份,我和牛博宇、张波、卢立胜、刘某在永安煤矿盗窃电缆铜芯直径有10至15厘米。偷出来的电缆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周了。我分得400元钱。第二次分两次我一共分了1500元。20、被告人周官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一共收购过卢立胜和张波他们三次电缆。第一次是2016年6、7月份左右一个后半夜,总共是五个人去的,有卢立胜、张波、李洪玉、还有两矿上的人叫不上名字。他们开着面包车拉了两次,是185的电缆,分两次一共给了他们10000元钱。第二次是2016年7、8月份也是一个后半夜。也是五个人开着面包车去的,是185的电缆,给了他们9000元。第三次是2016年12月25日后半夜,是卢立胜、牛博宇还有一个叫不上名的人去的。这次卖了90米,出了320斤铜,是70的电缆,给了他们4950元。前两次是185平方的电缆,按每米出10斤铜算的,第三次是70平方的电缆,按一米电缆能出4斤铜算的,每斤铜按照15元收的,也就是每米185电缆150元,每米70电缆60元钱。我每斤铜加价两元以每斤17元的价格卖给白山的马某了。一共卖了1600-1700斤铜。大概获利3000多元。21、被告人常住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对控辩护双方就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张波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波明知系盗窃而积极参与,在盗窃过程中帮助同案被告人移送电缆,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波的辩护人认为张波系从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合,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周官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周官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波的辩护人认为张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周官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立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牛博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洪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官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从扣押在案的周官升款项中予以折抵,并上缴国库。)二、周官升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周官升款项中2000元用于折抵周官升的违法所得,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责令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张波、李洪玉退赔被害单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煤矿被盗电缆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七百七十二元五角七分;责令被告人卢立胜、牛博宇退赔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江选煤厂被盗电缆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三十三元六角;三、扣押在案的卢立胜钢锯一把、宽锯条一个、细锯条十个、手机二部依法没收,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牛博宇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吉F3xx**,车钥匙二把,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返还牛博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