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37号被执行人:周琦,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的关于被执行人周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琦于泰安监狱服刑,通过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