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常熟新神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新神力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422号原告:常熟新神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新溪中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5073-9。法定代表人:仲建平。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248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66382620-9。法定代表人:XX忠。原告常熟新神力���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新神力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采购发热片,货款总计51706元,在支付定金2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7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6日订立采购单一份,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发热片,货款总计51706元,注明已收定金20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联络��一份,载明确认余下货款31706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单、联络函、原告的当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上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新神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70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开户账号:62×××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7元,由被告苏州金富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