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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旺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南,赵静,艾耀军,马妮,曾亚鹏,孙亚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377号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462657-2。法定代表人:张合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田庄乡张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714591-8。法定代表人:艾耀军,经理。被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北段路西农行办公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68712740-2。法定代表人:鲁耀伦,经理。被告:平顶山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城关乡化工路北1号院。法定代表人:曾亚鹏,经理。被告: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曾亚鹏,经理。被告:刘亚南,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赵静,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艾耀军,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马妮,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曾亚鹏,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孙亚丽,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旺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刘亚南、赵静、艾耀军、马妮、曾亚鹏、孙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