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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士东与周松、张艳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东,周松,张艳艳,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22号原告:张士东,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艳艳,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城新天地25号。法定代表人:焦兴华。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负责人:张毅峰。原告张士东与被告周松、张艳艳、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张士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已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张士东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