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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志祥与王旭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祥,何海涛,何顺子,白瑛,李永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86号原告:何志祥,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臣,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何海涛,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何顺子,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白瑛,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永刚,男,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原告何志祥与被告何海涛、何顺子、白瑛、李永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祥撤诉。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