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志祥与王旭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祥,何海涛,何顺子,白瑛,李永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86号原告:何志祥,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臣,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何海涛,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何顺子,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白瑛,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永刚,男,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原告何志祥与被告何海涛、何顺子、白瑛、李永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祥撤诉。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