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修立、单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修立,单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385号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斌,董事长被告: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修平被告: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蒋素玲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钟建军被告:刘修立,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单颖,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修立、单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修立、单颖银行存款人民币25881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易投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修立、单颖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88125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