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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杨、昝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刘杨,昝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370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昝富杰,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磊诉被告刘杨、昝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撤回对被告刘杨、昝富杰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刘松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