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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晨曦与易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晨曦,易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何晨曦,女,201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法定代理人:何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易启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易启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7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启辉在邮政银行中江县兴隆镇营业所的存款794元予以扣划。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744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