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济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济安,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23号原告:肖济安,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济安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肖济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济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济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由肖济安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