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焕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焕平,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程焕平与黄某、刘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在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中心街老车站广场350号门面开设打“三公”的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数十名,起注10元,上不封顶,按5%的比例抽头,所获利益由股东平分。程焕平于赌场经营十多天后离开,期间共抽头获利12000元,程焕平、刘某某、何某某、陈某各分得3000元。被告人程焕平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焕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焕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