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振威与张应春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威,张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威,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应春,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赵振威与张应春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应春仍在服刑中,申请人赵振威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杨晓峰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