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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民二初字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三亚麒麟大酒店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三亚麒麟大酒店管理人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亚民二初字37号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敏,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柯妮,海岸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孙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亚麒麟大酒店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王平,三亚麒麟大酒店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圣,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三亚麒麟大酒店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海南省龙威旅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负担33900元,退回原告海南龙威旅业有限公司33900元。审判长梁泽审判员黄学文审判员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郁四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