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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南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南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监1号原审原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法定代表人:廖向荣,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松滋市南海镇人民政府。住所松滋市南海镇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田银,该镇镇长。原审原告湖北翱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松滋市南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罗政超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