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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建彬诉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彬,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诗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679号之一申请人:曾建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琳,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成刚,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诗晨。曾建彬与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诗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建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司的财产在6834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曾建彬以其所有的川AXXX**号小型轿车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建彬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曾建彬所有的川AXXX**号(发动机号码:0XXXXX3)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抵押。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莉 来源:百度搜索“”